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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已出 规范核能利用之路有待原子能法出台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8-06-15 | 浏览:3155 ]


最近,各个核电站都掀起学习核安全法的潮流,上到集团公司,下到各个子单位,都在酝酿和培育学习核安全法、践行核安全法的氛围,从周刊看来,核安全法作为能保证“核安全”领域的第一大法,怎样强调都不为过。

而这部核安全法并非很早即立,是到了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才表决通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出台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经过长期审慎、考究才会出台。这也就延伸到原子能法的立法为何迄今还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时间点的问题上。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原子能法是什么。

原子能法是为了促进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推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保护资源、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加速本国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这是百度这样说的,从我们的理解就是,它和核安全法强调核设施的防护不同,它侧重在对原子能的规范开发和利用上。

有人看到这点,不由问,原子能法既然强调对原子能的开发和利用上,怎么迟迟不出?这里不妨从三个方面,一是,立法有没有可借鉴的模式,二,立法在当下条件下是否成熟和必要,三,立法考证和方式,来思考。对于立法有没有可借鉴的模式。

《原子能法》在国际上其实是很早就有成熟立法实践,并且有几种模式,一是大法模式,即只有原子能法而没有单独的《核安全法》,这在核电发展早期国家,如美国、俄罗斯、英国、韩国、德国,比较盛行,而且颁布时间较早,英国在1946年即颁布原子能法,美国也在1954年颁布。

二是并行模式,即原子能法和其他法如核安全法并行模式,如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韩国最开始是单独的原子能法,后福岛事件后又分离出核安全法),既制定了原子能法,又有对某些特定条件比较详细的法律。

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但根据我国已有《核安全法》的先例,更大程度上会采用第二种模式,即立法各有侧重,针对性也不同。

我国立原子能法能有效开展核能相关工作。那立法是否有了成熟条件和必要呢?

对我国这样一个已运行三十九台机组,在建十八台机组的国家来说,虽然核电占电力比例不多,但核电基数已足够庞大,并且随着台山、三门的获取装料许可,又在三代核电技术上领先世界一步,一个合理的原子能法能加强和促进我国对核能资源的规范利用和开发。

立法,在目前已经具备成熟条件。如果能及时出台原子能法,对我国加强规范利用核能很有好处。

但如何立,立法采取怎样方式立,如何避免有利益部门参和?这就延伸到第三个问题上,立法考证和方式。

我们知道,在我国的核安全监督的前提之下,和核相关的工作有着其他工作与众不同的地方,国家审批机构更为审慎和考究,会经过多番考证来研究可行性。

这可能也是目前我国原子能法迟迟不出的缘故。

这里不妨说一个细节,《核安全法》全程是人大自己主持,包括论证、起草、征求意见,直到实施,没有采取委托相关部委或法制部门负责方式,这从中也能看出国家对核相关大法的重视程度,对于承载着核能开发和利用规范性重任的原子能法,采取怎样的立法过程,想必也会从《核安全法》当中,学习借鉴。

我们期待原子能法能早日出台,也期待,中国核能利用之路,越走越好。